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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典微普法丨混合擔保中既有物保又有人保時的清償順序

時間:2022-09-06 17:27:42  來源:安陽經濟開發(fā)集團有限公司【 打印 】

案例:XX市A公司因擴大經營向市XX銀行貸款1000萬,A公司以該市近郊一塊土地使用權擔保,并由B公司和C公司提供擔保。貸款到期后,A公司因經營不善未能及時還款,市XX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A公司清償借款并對A公司所屬土地使用權拍賣清償債務;由B公司和C公司承擔連帶擔保責任。

法律條文適用: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三百九十二條規(guī)定: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,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(fā)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,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;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,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,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;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,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,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,有權向債務人追償。

案情分析: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,擔保責任清償順序是什么樣的?根據《民法典》三百九十二條規(guī)定:有約定的按照約定;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,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,由該物實現債權;第三人提供擔保的,債權人可以自由選擇物的擔?;蛘呷吮?。本案中,擔保責任沒有約定,故由A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權承擔保證責任,不足部分再由B公司和C公司分別承擔,B公司和C公司承擔責任后可以向A公司追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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